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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原审被告南阳市张仲景国医院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二审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南阳市张仲景国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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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邵金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市Berri街。法定代表人勒鲁瓦·克洛德(LENOIRCiaude),总裁。委托代理人方梅,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雁,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阳市张仲景国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原审被告南阳市张仲景国医院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8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弹性推动公司诉讼主体资格存疑,起诉状不能视为弹性推动公司的意思表示,且诉讼代理人代为签署起诉状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即使不考虑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弹性推动公司以上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等为由提起诉讼,由被控侵权产品生产、销售地法院,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本案事实。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弹性推动公司的起诉,或者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明,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包括提起诉讼、签署起诉状等,故,方梅代理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签署起诉状并未超越其代理权限。本案是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起诉无���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和南阳市张仲景国医院的行为均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被告南阳市张仲景国医院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846-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松志

代理

审判员  王XX

代理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