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关金领,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石养民,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被告开封市建立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建立,董事长。住所地:开封市滨河路1号。被告付建立,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开封县城关镇人。被告王立山,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杨桥村人。被告谢国立,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开封县曲兴镇子陵岗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金领、石养民诉被告开封市建立水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付建立、王立山、谢国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金领、石养民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0元,由原告关金领、石养民承担。
审判长 马书广
审判员 王彦兵陪审员 张培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