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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78号

关金领、石养民等与开封市建立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7-02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金领,石养民,开封市建立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付建立,王立山,谢国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关金领,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石养民,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被告开封市建立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建立,董事长。住所地:开封市滨河路1号。被告付建立,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开封县城关镇人。被告王立山,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杨桥村人。被告谢国立,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系开封县曲兴镇子陵岗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金领、石养民诉被告开封市建立水利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付建立、王立山、谢国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金领、石养民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0元,由原告关金领、石养民承担。

审判长  马书广

审判员  王彦兵陪审员  张培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