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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民初字第375—2号

张业南与陈其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1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业南;陈其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民初字第375—2号

原告:张业南,男,194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垦利县村民,现住。

被告:陈其帅,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0号天顺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32225—7。

负责人:顾征海,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垦民初字375—1号民事裁定,现因被告交纳保证金,并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所有的鲁E×××××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其帅所有的鲁E×××××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王兴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