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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呈执字第611号

罗正明、陈晓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正明;陈晓宇;陈小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罗正明,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农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浏阳市组。被执行人陈晓宇,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现昆明市经开区房。被执行人陈小亚,女,1983年10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现昆明市经开区房。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正明与被执行人陈晓宇、陈小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昆民二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晓宇、陈小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罗正明于2014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呈执字第6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