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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336号

林永参与徐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永参,徐志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林永参,男,汉族,39岁。被告徐志南,男,汉族,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参诉被告徐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参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永参以与被告徐志南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林永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傅瑞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丽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