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林永参,男,汉族,39岁。被告徐志南,男,汉族,5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参诉被告徐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参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永参以与被告徐志南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林永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傅瑞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丽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