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427号
原告:葛贡明。
原告:胡万春。
被告:张茂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贡明、胡万春与被告张茂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3月18日,原告葛贡明、胡万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贡明、胡万春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许嘉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郭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