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彭云,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苏倩,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贞超,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三环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四楼。负责人王正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旭,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云诉被告于贞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云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能够足额赔偿,且原告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意向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于贞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在交强险限额内,故原告撤回对被告于贞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云撤回对被告于贞超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毅超
人民陪审员 王佃勇
人民陪审员 张丽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降静中薛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