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607号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严士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秀垚,女,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王连双,男,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王连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调好物业费事宜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泛诚(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月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