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156号申请人叶柒林,男,汉族,1978年7月6日生,陆良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陆良县。被执行人赵雄坤,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生,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陆良县。本院在执行叶柒林与赵雄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叶柒林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移交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雄坤经我院详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雄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雄坤完善了财产调查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陆良县人民法院(2015)陆执字第1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江林
审判员 闻平良
审判员 张鸿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平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