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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执字第156号

叶柒林、赵雄坤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当事人
叶柒林;赵雄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陆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156号申请人叶柒林,男,汉族,1978年7月6日生,陆良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陆良县。被执行人赵雄坤,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生,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陆良县。本院在执行叶柒林与赵雄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叶柒林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移交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雄坤经我院详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雄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雄坤完善了财产调查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陆良县人民法院(2015)陆执字第1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江林

审判员  闻平良

审判员  张鸿武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平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