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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行审字第12号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新密市苟堂镇石庙村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新密市苟堂镇石庙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密行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新密市苟堂镇石庙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高世收。住所地新密市苟堂镇石庙村。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4)143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密市苟堂镇石庙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新密市苟堂镇石庙村高家庄组耕地以东、荒沟以西、农户以南、荒沟以北集体土地8255.8平方米建安置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国土资罚(2014)143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143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4)143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

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

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