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郭某某,女,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军红,陕西省华阴市太华路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孟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增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