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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25号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与林州市图书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图书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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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25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机构代码:80204434-7.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张晓君,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图书馆,住所地林州市红旗路9号。法定代表人王增献,该馆馆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州市图书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50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师茂庆

审判员  智咏梅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澍合议笔录时间:2015年3月18日地点:1122房间合议庭:师茂庆、智咏梅、李晓主审人:李晓

书记员:刘澍主审人: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李颖:原告���请撤回起诉不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徐宏阁: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合议庭意见: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50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