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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004号

张金龙与江苏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张金龙,无业。被告江苏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化工二村10幢2-102室。法定代表人刘双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龙诉被告江苏佳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晓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