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张存存,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培元,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存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存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存存负担。
审 判 长 刘增锋
代理
审判员 梁 端
人民陪审员 左毓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