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华阴民初字第00893号

张存存与杨培元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张存存,杨培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张存存,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培元,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存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张存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存存负担。

审 判 长  刘增锋

代理

审判员  梁 端

人民陪审员  左毓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