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816号

汪进与乐玉林、乐世卓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进,乐玉林,乐世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816号原告汪进,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钟敏,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玉林,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被告乐世卓,男,199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进与被告乐玉林、乐世卓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乐玉林、乐世卓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薛 靓

审 判 员  李 珺

人民陪审员  谢伟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