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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09号之二

上海锦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明港投资有限公司、邱惠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锦和置业有限公司;邱惠华;上海明港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09号之二原告上海锦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郁敏珺。委托代理人孙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惠华,女,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明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苏冠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惠华、上海明港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上海锦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国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薇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