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09号之二原告上海锦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郁敏珺。委托代理人孙伟,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惠华,女,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明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苏冠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惠华、上海明港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锦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上海锦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国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薇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