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29���申请执行人娄志雄,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侗族,农民,住黎平县中潮镇。被执行人姬仕雷,男,1979年8月9日出生,侗族,农民,住黎平县中潮镇。本院依据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黎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娄志雄申请执行姬仕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姬仕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娄志雄偿还借款10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2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及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都未发现被执行人姬仕雷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黎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粟 志 文
审判员 徐 秀 娟
审判员 牛 盛 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周斌(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