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074号原告重庆海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703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5638-2。法定代表人何XX,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博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建新村1社。法定代表人唐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博珏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重庆海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