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立民三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灿,男,1971年9月8日出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许刚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子康,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灿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5)桑民三初字第8号对管辖权异议作出的民事裁定,以原裁定错误,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该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追偿权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规定,被上诉人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原审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故张灿上诉提出的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京
审 判 员 田玉萍
代理
审判员 范 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道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