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2745-1号原告王建华,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佳、黄恒林,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宁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万达广场A座822号。法定代表人秋小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清,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贺正,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安绍义,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银川宁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贺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涉及银川宁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纠纷,该案经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宁夏伊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赵晓颖
代理
审判员 汪 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