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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225-1号

赵秀琴申请执行王子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225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秀琴,王子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25-1号申请人赵秀琴,女,1953年4月20日生,汉族,贵阳市人,无业,住贵阳市。被申请人王子琴,女,1964年4月7日生,布依族,贵阳市人,住贵阳市。赵秀琴申请执行王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本案已经强制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白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范连科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作     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