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145号原告卢永兴,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卢件春(系原告儿子),男,住同原告。被告赵龙,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永兴与被告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无法以邮寄或其他方式向被告赵龙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薛 靓
审 判 员 李 珺
人民陪审员 侯华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旻琰
审 判 长 薛 靓
审 判 员 李 珺
人民陪审员 侯华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旻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