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耿民初字第233号原告云南鑫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耿马青年路延伸段吉龙花园**2-402,组织机构代码:08042315-x。法定代表人杨学存,男,生于1971年7月1日,彝族,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周思良,男,现住耿马自治县。
原告云南鑫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思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得以实现,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鑫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云南鑫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桂红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爱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