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中刑终字第23号

周文红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周文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终字第23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红,男,1985年1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余干县人,农民,户籍所在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号。2014年6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古城区看守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周文红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文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文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6月23日14时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根据线索丽江市古城区号将正在下货的被告人周文红抓获,并当场查获大量疑似假冒卷烟,随后民警对被告人周文红租住丽江市古城区号101房间和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办事处福慧村66号411房间进行搜查,经清点,查获大重九、芙蓉王、云烟等八个品种814条的疑似假冒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疑似假冒卷烟均为假冒卷烟;2014年6月27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假冒卷烟价格为人民币421000元。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文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随案移送的涉案卷烟814条依法予以没收。上诉人周文红提出的上诉意见和理由是:一是认定上诉人周文红犯非法经营罪不当;二是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尚未销售,应当认定为未遂;三是上诉人周文红能如实供述,应当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公正判决。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量刑情节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文红提出的上诉意见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14时许,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根据线索丽江市古城区号将正在下货的被告人周文红抓获,并当场查获大量疑似假冒卷烟,随后民警对被告人周文红租住丽江市古城区号101房间和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办事处福慧村66号411房间进行搜查,经清点,查获大重九、芙蓉王、云烟等八个品种814条的疑似假冒卷烟。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查获的疑似假冒卷烟均为假冒卷烟;2014年6月27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假冒卷烟价格为人民币42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检验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证赵某平周某1玲周某2斌王某辉舒某勇谭某辉周某3红熊某飞章某清的证言及被告人周文红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明内容能相互印证,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文红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价值达421000元,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诉人周文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周文红提出的上诉意见及理由,上诉人周文红的行为完全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特征,但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烟犯罪行为人同时构成数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上诉人周文红以量刑格相对较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刑是正确的,且此罪名特征不存在犯罪未遂情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的情节在原审判决当中已认定,故上诉人周文红的上诉意见和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文红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建议本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有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和云忠

审判员  薛淑华

审判员  肖恒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和粉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