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组织机构代码:85742038-9。负责人黄时跃,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鸿钧,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钟斌明,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刘春英,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上海铂宁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陈路。法定代表人钟斌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曲阳路。法定代表人黄起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起文,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林兴眉,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钟斌明、刘春英、上海铂宁钢铁有限公司、福建省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起文、林兴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执行难度大、案情复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第4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益先
代理
审判员 魏各永
代理
审判员 徐 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