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33号
原告:王菊芬,女,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代理人:仲兆庶、杨浩云,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理人:罗志辉。
委托代理人:柳在江,广东绥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芬诉被告广州康创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34.5元,由原告王菊芬负担。
审 判 长 梁艳华
人民陪审员 陈 燕
人民陪审员 陈淑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浩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