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初字第56号

王兆宇与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兆宇,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56号原告王兆宇。被告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赵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昕晖,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宇与被告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宇于2015年3月1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兆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0元,减半收取15200元,由原告王兆宇负担。

审判员  刘广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