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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714号

简伟与重庆长城汽车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蒲建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简伟,重庆长城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蒲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简伟,男,生于1975年12月7日,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鲍繁华,重庆市璧山县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长城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贤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俊炜,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文龙,重庆市璧山区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建峰,男,生于1986年11月13日,户籍地住重庆市大足县,现住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伟与被告重庆长城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蒲建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简伟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冯永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