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民初字第638号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秦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郝某某,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38号原告郝某某,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民权县。被告秦某某,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秦秋福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玉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