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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调确字第52号

第二军医医学院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张爱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爱英;第二军医医学院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调确字第52号申请人张爱英,女,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潘永和,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第二军医医学院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孟超,院长。委托代理人房树恒。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18日经上海市杨浦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第二军医医学院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应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张爱英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0元;

二、此项医患纠纷争议处理终结,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张爱英与申请人第二军医医学院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于2015年3月1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凌朝凤肖蔚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