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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7号

马占彪、李宗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云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占彪;李宗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马占彪,男,1964年4月1日生,回族,云南省云龙县人,农民,住云龙县。被执行人李宗堂,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人,个体户,住昌宁县。马占彪与李宗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占彪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29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占彪与被执行人李宗堂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将位于云龙县功××××窝灯组的保龙生态肉牛养殖场内被执行人李宗堂所有18头牛中的2头牛折价人民币26000元抵给马占彪。尚未履行执行款10310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宗堂无财产可供执行,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何建伟执行员 :李秀清执行员 : 林 怡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七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