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住所地:长沙县暮云镇牛角村。负责人阳烨,行长。被执行人李湛,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元、利息5709元,并承担从2014年2月25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284元,申请执行费3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18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县执字第132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继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