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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62号

原告李许生与被告魏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许生,魏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62号原告李许生被告魏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许生与被告魏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许生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民

人民陪审员  王淑娟

人民陪审员  陈玉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