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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民初字第166号

姚红霞与吴孝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红霞;吴孝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萨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姚红霞,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吴孝堂,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姚红霞与被告吴孝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姚红霞与被告吴孝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红霞诉称,原告姚红霞与被告吴孝堂于2009年12月4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原、被告双方约定房屋归被告吴孝堂所有,被告吴孝堂给付原告姚红霞6万元房款。当时被告吴孝堂仅给付5万元,余款1万元未给付并出具欠条,承诺于2014年12月4日还清。现还款日期已到,但被告吴孝堂一直推拖不给付欠款,故原告姚红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孝堂给付欠款1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吴孝堂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偿还,但现在没有钱。庭审中,原告姚红霞举证如下: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吴孝堂欠原告姚红霞1万元,双方约定被告吴孝堂于2014年12月4日还清,但至今被告吴孝堂未给付该款。被告吴孝堂质证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吴孝堂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姚红霞与被告吴孝堂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2月4日经大庆市萨尔图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位于大庆市××××室房屋归被告吴孝堂所有,被告吴孝堂一次性给付原告姚红霞现金6万元。同日,被告吴孝堂给付原告姚红霞5万元,并出具欠条约定欠款1万元,五年还清(截止2014年12月4日)。现原告姚红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孝堂给付欠款1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吴孝堂欠原告姚红霞1万元并出具欠据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吴孝堂应及时按约定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故原告姚红霞要求被告吴孝堂给付1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孝堂给付原告姚红霞欠款1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22元,由被告吴孝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昌国

代理

审判员  付 蕾

人民陪审员  何淑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国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