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201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法定代理人吴金花,女,31岁,汉族,现住址同申请执行赵某,系申请执行人赵某之母。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住所昆明市东风西路**三合商利写字楼。法定代表人李永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英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