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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台民三初字64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与李刚、田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李刚,田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台民三初字64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

委托代理人:王维福。

被告:李刚。

被告:田莹。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诉被告李刚、田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一种处分,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7元,减半收取188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徐秋月

人民陪审员  巴星华

人民陪审员  郭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一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