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275-1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尹某某与王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限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拆除其在尹某某宅基地上的砌的围墙(北到尹某某东邻后墙外皮向西射线,西至尹某某西界墙皮外,向北射线)。诉讼费100元,由王某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