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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民一初字第01204号

缪嘉通与爱康尼克晶体硅(芜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缪嘉通;爱康尼克晶体硅(芜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繁民一初字第01204号

原告:缪嘉通,男,汉族,中国香港人。

委托代理人:史向东,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康尼克晶体硅(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缪治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雨,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荣超,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缪嘉通诉被告爱康尼克晶体硅(芜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缪嘉通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缪嘉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缪嘉通承担。

审判长  周礼春

审判员  龙根贵

审判员  姚晓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