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933号原告郭来元,男,生于1950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马建基,南阳市蒲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田玉军,男,生于1974年3月2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河南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召县城关中华路19号,法定代表人靳三丽。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来元与被告田玉军、被告河南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以起诉时遗漏被告使事实难以查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来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秋平代
审 判员 张长川
人民陪审员 刘明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