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3334号原告戎可莉,女,1957年1月31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代理人郭幼岷,男,1955年5月28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魏克勤,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住沙县景山新村。被告黄丽娟,丁香新村15幢806室。被告魏克勇,男,1979年2月3日出生,住沙县郑湖乡。
原告戎可莉与被告魏克勤、黄丽娟、魏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可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3305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625元,由原告戎可莉负担。
审判员 俞美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益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