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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481号

肖剑虹与崔凯、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剑虹,黄静,崔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肖剑虹,女,54岁,蒙古族。被执行人黄静,女,37岁,汉族。被执行人崔凯,男,65岁,汉族。申请执行人肖剑虹与被执行人崔凯、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科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静是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静工资收入54842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宇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庆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