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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657号

福州米亚贸易有限公司诉福建百益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米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百益家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657号原告福州米亚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蔡志超,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百益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郭冬葵、程楠(实习),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百益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州米亚贸易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秋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英娜附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