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住岐山县凤鸣镇。被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个体户,住麟游县药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安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某某开设在麟游县信用联社2703100201109000284049账号上的存款壹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瑞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纪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