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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麟执字第00016号

李玉岐与安永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住岐山县凤鸣镇。被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个体户,住麟游县药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安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某某开设在麟游县信用联社2703100201109000284049账号上的存款壹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瑞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纪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