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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29号

蔡秀英、蔡金明诉蔡金昌继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9号原告蔡某甲。原告蔡某乙。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长军,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丙。委托代理人魏汉忠,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甲、蔡某乙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蔡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蔡某甲、蔡某乙负担。

审判长  刘文莉

审判员  刘海侠

审判员  孔祥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