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9号原告蔡某甲。原告蔡某乙。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长军,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丙。委托代理人魏汉忠,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甲、蔡某乙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蔡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蔡某甲、蔡某乙负担。
审判长 刘文莉
审判员 刘海侠
审判员 孔祥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