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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315号

洪文俊与丁少雄、许秋艺、丁锦标、丁顺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安盛鞋服有限公司、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有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文俊,丁少雄,许秋艺,丁锦标,丁顺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安盛鞋服有限公司,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洪文俊,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丁少雄,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许秋艺,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丁锦标,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丁顺美,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安盛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锦标,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秋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少雄,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洪文俊与被告丁少雄、许秋艺、丁锦标、丁顺美、福建省晋江市陈埭安盛鞋服有限公司、晋江新东佳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求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原告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荣添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淑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