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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644号

李××与元××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莉,元绍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644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元绍波,男,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李莉与被执行人元绍波离婚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2011)南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元绍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6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志阳

审判员  顾建国

审判员  孙志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 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