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53号原告陆金松,农民。被告孙荣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金松与被告孙荣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金松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金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陆金松负担。
审 判 长 蔡保新
审 判 员 倪常春
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