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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羊民初字第0053号

陆金松与孙荣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陆金松,孙荣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53号原告陆金松,农民。被告孙荣将,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金松与被告孙荣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金松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金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金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陆金松负担。

审 判 长  蔡保新

审 判 员  倪常春

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顾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