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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催字第1号

王玉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王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王玉林,男,汉族,1938年3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申请人王玉林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王玉林持有的票号为1040005225152435,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郑州华意客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荥阳支行营业部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王玉林有权向支付人中国银行荥阳支行营业部请求支付。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玉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晓丽

审判员  王 浩

审判员  高红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素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