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中法民四初字第22号

吴建锡与株洲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建锡,株洲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城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四初字第22号原告吴建锡,男,1957年10月24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言勇智,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增加、变更、减少诉讼请求,调解,和解,撤诉,上诉,收取法律文书,领取债权回款,申请执行、执行和解等。被告株洲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家河乡。法定代表人易慎。第三人株洲市城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荷塘区地税局内,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春天印象18楼。法定代表人杨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锡诉被告株洲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株洲市城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锡以其与被告正在协商处理纠纷,协商更有利于维护自己利益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开庭,原告以与被告案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812元(本院预收26406元),减半收取26406元,由原告吴建锡负担。

审 判 长  卢飞虎

代理

审判员  谢晓红

人民陪审员  施玲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文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