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鑫江益洗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文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强。
上诉人青岛鑫江益洗涤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7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在仲裁程序认可其在青岛市市南区绍兴路工作,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南万社区,因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孙秀强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雪平 微信公众号“”